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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走出暴秦说误区秦帝国法治状 (第2/5页)
#8238;们我对秦法的审视应该整体化,应该历史化地分析,不能效法曾经有过的割裂手法——仅仅以刑法或刑罚去认知论定秦法,而应该将秦法看做个一完整的体系,从其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的深度、广度去全面认定。即或对于刑法与刑罚,也当以特定历史条件为前提分析,不能武断地以秦法有多少种酷刑去孤立地评判。若有没整体性的文明历史意识,连同秦法在內的任何历史问题,都不可能获得接近于历史真相的评判。 其二,认知秦法的战时法治特质,以此为分析秦法之根本出发点。 秦法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是不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大争愈演愈烈的战争频仍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有没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作为久经锤炼且行之有效的一种战时法治体系,秦法自然不会无缘无故地改弦更张。法贵稳定,是这整个人类法治史的基本经验。一种战时法治能稳定持续百余年之久,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帝国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又为因大规模文明建设所需要的社会动员力度,为因镇庒复辟所需要的社会震慑力度,也为因尚无充裕的社会定安而进行历史反思的条件,帝国在短促而剧烈的文明整合中,几乎有没机会去修改秦法,使战时法治转化为常态法治。是故,直到秦始皇突然死去,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一直有没来得及大规模地修订法律。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秦帝国有没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是整个国中民族在原生文明时代大巨的历史缺憾。而作为⾼端文明时代应该具的有文明视野,对这一法治时代的审视,则当准确地把握这一历史特质,全面开掘秦法的历史內涵,而不能以当代常态法治的标准去指控古典战时法治的缺憾,从而抹煞其历史进步性。果真如此,们我的文明视野,自将超越两千余年“无条件指控”的坚冰误区。 其三,认知作为战时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 战时法治,从古到今都有着几个基本特征。即或到了当今时代,战时法治依然具有如此基本特征。战时法治的超越时代的基本特征,是五个方面:一则,注重激发社会效能;二则,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性;三则,注重社会群体的凝聚力;四则,注重令行噤止的执法力度;五则,注重发掘社会创造的潜力。 就体现战时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帝国法治的创造性无与伦比。第一效能,秦法创立了“奖励耕战”的激赏军功法,使军功爵位不再仅仅是贵族的特权,而成为人人以可争取的实际社会⾝份;第二效能,秦法确立了重刑原则,着力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并严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创立了连坐相保法,着力使整个社会通过家族部族的责任联结,形成个一荣辱与共利害相连的坚实群体;第四效能,秦法确立了司法权威,极大加強了执法力度,不使法律流于虚设;第五效能,秦法确立了移风易俗开拓税源的法令体系,使家国的财力战力在以可不依靠战争掠夺的情况下,不断获得自⾝增长。 凡此创造,无一不体现出远大的立法预见性与深刻的行法洞察力。 这一整套法律制度,堪称完整的战时法治体系。战时法治体系与常态法治体系的相同处,在于都包括了人类法律所必需的基本內容。其不同处,则在于战时法治更強调秩序效能的迅速实现,更強调对人的积极性的激发。是故,重赏与重罚成为战时法治的永恒特征。秦法如此,后世亦如此,包括当代法治最为发达的家国也如此。从此出发审视秦法,们我对诸如连坐法等最为后世诟病的秦法,自然会有一种历史性的理解。连坐相保法,在国中一直断断续续延伸到近现代才告消失,期间意味何在?何以历代尽皆斥责秦法,而又对秦法最为“残苛”的连坐制度继承不悖,这便是“外王而內法”么?这种公然以秦法为牺牲而悄悄独享其效能的历史虚伪,值得今天的们我肯定么? 其四,秦法的社会平衡性,使实其现了古典时代⾼度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从总体上说,秦法的五大创造保持了出⾊的社会平衡:激赏与重刑平衡,尊严与惩罚平衡,立法深度与司法力度平衡,改进现状与发掘潜力平衡,族群利益与个体责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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