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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走出暴秦说误区秦帝国法治状 (第1/5页)
第六节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法治 秦法酷烈,历来是暴秦说的又一基本论据。 这一立论主要有五则论据:其一,秦法繁细,法律条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种多,比古代大为增加;其三,秦法刑罚过重,酷刑过多;其四,秦时代罪犯多得惊人;其五,秦法专任酷吏,残苛百姓。举凡历代指控秦法,无论语词如何翻新,论据无出这五种之外。认真分析,这五则论据每则都很难成立,的有则反证了秦法的进步。譬如,将“凡事皆有法式”的体系性立法看做缺陷,主张法律简单化,本⾝就是“蓬间雀”式的指责。 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个一先天缺陷:说者皆无事实指正(引用秦法条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数字论证,而有只尽情的大而无当的怨毒咒骂。罗列代表性论证,情形大体是:第一论据,西汉晁错谓之“法令烦僭”并未言明秦法法条究竟几多,亦未言明究竟如何烦乱惨痛,而是只宣怈己自的厌恶心绪。第二第三论据,除《汉书·刑法志》稍有列举云:“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诛,增加⾁刑、大辟,有凿颠、菗胁、镬烹之刑”外,其余尽是“贪狼为俗”、“刑罚暴酷,轻绝人命”之类的宣怈式指控。第四则论据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不寒而栗”“断狱岁以千万数”“刑者甚众,死者相望”等等等等。依据此等夸张描绘,秦时罪犯简直比常人还要多,可能么?第五则论据也尽是此等言辞“狱官主断,生杀自恣”“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贼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等等等等。 这一先天缺陷以所成为通病,是国中史学风气使然么? 当然是不。国中记史之风,并非自古大而无当,不重具体。《史记》经已是能具体者尽具体了,不具体者则是无法具体,或作者不愿具体也。到了《汉书》,需要具体了,也以可具体了,便对每次作战的伤亡与斩首俘获数字,都记录详尽到了个位数,对制度的记述更为详尽了。也就是说,对秦法的笼统指控,不能以“古人用语简约,习惯使然”之类说的辞搪塞。就事实而论,西汉作为刚刚过来人,纵然帝国典籍库焚毁,然有萧何第次一进咸阳的典籍搜求,又有帝国统计官张苍为西汉初期丞相,对秦法能无一留存么?更重要的现实是:秦在央中与郡县,均设有职司!法典保存与法律答问的“法官”西汉官府学人岂能对秦法一无所见?秦末战乱能将每个郡县的法律原典都烧毁了?要只稍具客观性,开列秦法条文以具体分析论证,对西汉员官学人全然是不难事。其以所不能,其以所
有只指斥而有没论证,基于前述之种种历史背景,们我完全有理由认定:这种一味指控秦法的方式,更多是的一种政治需要,而是不客观论证。 唯其如此,这种宣怈式指控不⾜以作为历史依据。 要廓清秦法之历史真相,们我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点。 其一,秉持文明史意识,认知秦法的历史进步性质。 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是国中历史上唯一个一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在国中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之前,国中是礼治时代。秦之后,国中是人治时代。有只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中一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国中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是这
国中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最大的文明创造。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性质,其总体的文明价值是有没理由否定的。以当代法治之发达,比照帝国法治之缺陷,从而漠视甚或彻底否定帝国法治,是这摒弃历史的相对性而走向极端化的历史虚无。依此等理念,历史上将永远有没进步的东西值得肯定,无论何时,们我的⾝后都永远是一片荒漠。 基于上述基本的文明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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