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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五章神秘出土的文书三 (第1/3页)
第四百五十五章 神秘出土的文书(三 扎西多吉的话让周文兵苦笑起来,周文兵笑完才无奈的说道:“扎西多吉老爷子啊!你可不是一般人啊!当着自己孙子的面也胡说八道,你也算是内行的人,难道你不知道,这根本就不能够算是古董,应该说是文物,这样的东西我可不敢轻易去碰,我们应该马上就交到文物局里面去,我们都是懂这些的人,私自去碰可是犯法的啊!”扎西多吉听完尴尬的笑了笑,扎西多吉的孙子抬起头来,不解的问道:“周叔叔,什么东西是文物啊!”周文兵想了想直接说道:“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物的保护管理,涉及社会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文物的科学研究,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的多种学科。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因此,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科学。 在华夏“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之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物。”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到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所指已是前代遗物了。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 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18世纪)又开始使用“古玩”一词。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这里“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动的文物。 扎西多吉的孙子听完周文兵的话,不解的问道:“周叔叔,都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东西,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我认为只要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东西,不是都应该属于古董吗?”站在旁边的小张居然发现自己小看了这个扎西多吉的孙子,因为扎西多吉孙子知道的东西实在是有些出呼他的意料,不过还是点点头问道:“就是啊!到底有什么区别。” 周文兵也不考虑,直接就说道:“文物、古董和古玩的区别部分收藏爱好者,在如何正确理解文物与古董、古玩、艺术品的辩证关系方面还存在着模糊认识。“文物”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价值的东西,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建筑、碑刻及各种艺术品等。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与此同时,《文物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两字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到唐代,其函义与今天的函义比较接近。文物从时间上看,有古代、现代,也有当代的。它涵盖各个历史时期。但文物是有一定层次的,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法》对一、二、三级文物标准作有界定和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古董、古玩和艺术品,应该特指民间收藏的、不在国家禁止买卖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许其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和流通。 清朝以前,人们把珍贵的古物称为“骨董”所谓“骨”取rou腐而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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